(二)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不具备
中国未能参与国际主流碳市场竞争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碳交易制度缺失,造成了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都不具备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中国缺乏开展碳交易的原动力。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在过去六年中,中国一直秉持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不需要承担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观念,没有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竞争的意识和紧迫感。因此,在国内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总量控制与减排的机制,缺乏碳市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交易主体和市场需求。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碳市场的实践可以看出,碳市场要生存和发展,其首先必须具备足够的市场需求,即具备足够的碳交易的买方。碳减排信用要能够形成一种稀缺的商品,才能够形成交易市场。但是由于中国仅仅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立场,却忽视了即使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但对碳减排产品交易的研究和重视不应该停止。即使在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下,也应在国内逐渐开展自愿型的碳交易,并逐渐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市场[15]。其二,碳交易制度的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可以监督、报告和核证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规则,使中国的碳交易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从其他国家的成功实践看,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市场,首先需要使该市场有一套能够促使碳交易制度良好运行的具体制度,同时能够使该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碳产品在国际上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中国既没有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制度,也没有产生统一的市场并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可。此外,基础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的缺失,进一步丧失了碳产品向金融衍生化方向发展的机会。因此,中国碳交易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使中国难以参与到国际主流碳市场中,碳交易不具备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