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所修的国史,属于后一朝修前一朝的正史,从太宗雍熙四年(987年)开始修太祖朝正史,到南宋宝祐五年(1257年)修成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四朝国史。两宋写成十三部正史,不过都已佚散。宋朝所修的国史,属于当代人所修,可信程度较高,但由于受到政治形势的影响,国史在撰写过程中难免有溢美隐恶、褒贬失当的情况,同时宋代又流行御览国史的陋规,史书中出现曲笔现象难以避免,出现了所谓“国史凡几修,是非凡几易”[14]的情况。
4.会要所 会要所也是秘书省下设置的修史机构。编修会要,也是以宰相提举,行政隶属上基本与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同为一套组织,只是编修官及所修书的内容不同,故有不同的机构名称。会要所编辑会要分别门类,记录一代典章制度及文献掌故。主要是为当政者提供垂鉴的材料。王应麟说:“自昔帝王之兴,必有一代之制,著在方册,作则垂宪。若夫国有大典,朝有大疑,于是稽以为决,操以为验。使损益废置之序,离合因革之原,不待广询博考,一开卷而尽见,此会要之书所以不可废也。会要之书,典故尽在,所以弥缝律令之阙,相为表里”[15]。把会要的作用提得相当高,这就要求编修会要应力求完备、准确,以便达到“信叠矩重规之盛,便遗训故实之求”[16]的目的。宋代编修会要引用的资料是很丰富的,大致有国史、日历、实录、诏令等。因为会要许多内容涉及朝廷机密,因此,严禁雕印和传抄。如元祐四年(1089年),苏辙使辽回国后,曾上书神宗要求立法禁绝雕印和传抄会要、实录,他认为:“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17]。如果不这样做,“若使得流传北界,则泄露机密”[18]。南宋时立法规定:“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19]。法律虽有严格规定,在实际过程中,官僚往往需要援引旧例,还是有写本流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