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可能存在对“应当”的用法之贬低,在这种用法中相当于它是简单律令(尽管我必须承认,我只在哲学家的著作中碰到过这种用法)。然而,为防万一有这种用法,用下述方式表达这个问题是合适的:在包含“应当”这一词的绝大多数判断中,要求它们是可普遍化的是有意义的;可能有某些边缘的情况,在那里它没有这种意义;但无论如何在它的道德用法中(这是我们所主要关心的)它始终有这种意义。这里的“道德的”一词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我曾经试图赋予它的那种作用。正是“应当”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而不是“道德的”这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所以只有为了确定典型用法的某一类型,才需要引进“道德的”一词,而且我们作为道德哲学家最关心这一点。这意味着,在这一点上,我们不需要担心这一语词之众所周知的歧义。因为在它目前的各种意义中,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之,都足以排除对“应当”这一词的边缘用法(如果存在这种用法的话),在这些用法中,它是不可普遍化的。
相关影视:摩天营救2018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