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学(pedagogy)学科的变迁。第一,教育学(pedagogy)在早期不同的教师教育制度环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师范学校的制度环境中意味着“教学实践的艺术”,在综合性大学讲座制的传统中具有“教学实践的艺术和理论”的含义,在综合性大学教育学院的制度环境中呈现出“教学的理论和研究”的取向,而在早期的文理学院中教育学失去了独立地位,认为教育学等同于学科专业。第二,随着教师教育大学化的进行,教育学的概念逐渐散失。进入20世纪以来,为在学术界获得立足之地,教育学教授对教育学(pedagogy)的理解演化为三种取向,即“教育学是一种文理教育”;“教育学应该脱离教师培养的视域”;“超越教育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限于对课堂教学和课程的研究”。这种新的理解导致教育学(pedagogy)概念在大学教育学院中的散失,取而代之的是“全纳式的教育(education)”的概念的产生。其具体表现是:教育学院(系)名称的变化,由school of pedagogy or department of pedagogy转变为school o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教育学学位名称的变化,由bachelor of pedagogy,master of pedagogy,doctor of pedagogy转变为 bachelor of education,master of education,doctor of education;教育学的研究主题的变化,从课堂教学等教学法的问题(pedagogical issues)转向教育问题(educational issues)。第三,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学(pedagogy)的概念在大学教育学院中呈现出复兴的趋势。此时的教育学(pedagogy)概念恢复了“教学的科学和艺术”的原意,人们将其称为“教学法”。 例如,1980年史密斯(B.O.Smith)出版了《教学法学院的设置》(A design for a school of pedagogy)一书。在书中,史密斯将教学法知识分为临床知识和学术知识;舒尔曼(Lee Shulman)于1985年首次提出学科教学法知识(Pedagogical content knowledge)的概念,认为它超越了学科专业知识本身,是关于学科专业知识的教学层面的内容;古德拉得也于1990年提出在大学建立“教学法中心(a center of pedagogy)”的建议。古德拉得认为,教学法中心不仅仅是一个教师教育的场所,也是一种教师教育的理念,他认为教学法中心的任务之一是“加强教学的艺术和科学性”。[27]第四,教学观、教师观、教师教育课程观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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