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增益的还是结构性的
我们的下一组困惑涉及对我们的信念与我们的生活之良善性之间的关系的担忧。我得到良善生活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哪个方面取决于我们对良善的看法呢?我们本能地假定伦理标准是客观的:我们认为,一种生活不可能仅仅因为某人认为它良善便是良善的。他认为它良善,但他有可能搞错。不过我们也知道,这些信念在伦理学中发挥的作用,要大于那种肤浅的说法所暗示的。一个人过着他所厌恶的、他认为毫无价值的生活,这怎么会符合他的即或是反省意义上的利益呢?于是我们不禁还要说,细想起来,伦理价值一定是主观的——过良善的生活必须是一种伦理上的满足,这说到底意味着它必须是一个个人认为自己生活良善的问题。可是绳子兜了一圈又转回来了:除非我认为我的生活的良善性不依靠我对它的看法,不然我不能认为它是良善的。
作用模式能消除这种缺陷,因为它认为伦理价值是完全客观的,即使人们认为自己的生活较差,他也能过一种较之他选择的其他生活更为良善的生活。按照作用模式,伦理价值是增益性的而非结构性的,因为伦理价值是指一种生活为人间增加的独立价值,这不可能依靠一个人对于它增加了多少价值有何看法。创作伟大的艺术,并不需要艺术家认为自己正在创作伟大艺术品的信念。有人改善了别人的生活,也不需要他认为自己正在这样做,更不需要他认为自己正在通过这样做而获得更良善的生活。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主体的伦理信念有可能扩大他的行为的作用。如果别人知道我认为自己的行为良善,我大概能够创造更多的快乐。但是这种额外的作用是附加的。因此作用模式不会费心解释我前面说过的那种普遍感觉:假如希特勒在出生后不久就被关起来甚或被杀掉,他也许会使自己得到一种更良善的生活。这样的话,希特勒的一生的作用也许更值得赞扬,即使他没有起过任何作用,从反省的意义上说,他的生活对他本人也是一种更良善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