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第九,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十,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七)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一,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填写《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相同数量的副本。
第二,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限期补充。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者未补齐的,视同当事人自行撤诉。
第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备、合格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仲裁委员会将《应诉通知书》、《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材料,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决定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仲裁准备。
其一,组成仲裁庭。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