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我因家庭困难,多年拖欠学费。为了继续求学,通过向社会请求帮助,获得了各方面的捐款。这些捐款都由被告陈马烈存入自己名下,并拒绝向我返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陈马烈私自存款行为无效,退还17430.84 元捐款,并赔偿交通损失费300 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 万元。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 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教导主任出具的捐款清单,用以证明该捐款是捐给蒋鲜丽的。2. 浙江省金华市红旗建筑工程公司赵洪标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赵洪标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 元。3. 浙江省义乌市一署名“好心人”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该人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 元。4.2001 年6 月6 日出版的《杭州日报》,用以证明天地实验小学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2619.34 元。5. 浙江省女记者协会2001 年5 月27 日出具的字条,用以证明该协会向蒋鲜丽捐款5000 元。6. 吴彩珍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吴彩珍未委托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7. 沈爱群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可能用于他人。8. 戴根清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本人要求将捐款交由蒋鲜丽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