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行为不可能是它自己的目的这个要求并不存在反对意见,因为某种东西的目的不可能是该东西本身。因为,严格地说,目的并不是行为的目的,而是我们的目的,而认为在行动中我们的目的是行为并不存在矛盾。
[9]在都是作为善的同等重要的、独立的形式德性和道德之间做出严格区分,解释了一个事实,不借助这种区分,这个事实难于说明。如果我们从道德哲学著作转向对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任何生动的解释,如在莎士比亚中发现的解释,没有什么东西比相对远离实际生活事实的道德哲学讨论更为吸引我们了。这难道不是多半因为,尽管道德哲学集中注意义务的事实,但在我们所最为钦佩且他们的生活引起最大兴趣的那些人那里,尽管义务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义务感在他们的生活中是一个支配的因素吗?
[10]参见柏拉图:《理想国》,第1卷,352D。(译文参看郭斌和张竹明的中译本,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选译自[英]《心灵》,1912(21)。杨玉成译,陈亚军校。
《义务与利益》(1928)
在为开幕讲座选题时,我尝试着找一个题目,既无须涉及太多技术问题,让每个人都感兴趣,又能让哲学家们觉得有足够的争议性,值得作一番思考。我希望我所选的关于义务与利益的关系这一题目达到了这个目的。当然,这个话题已经是老掉牙了,然而如果再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它并不像乍一看时那般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