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对两个原则的公开承认给予人们的自尊以较大的支持,因而也就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这两个效果是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人们保护他们的自尊显然是合理的。如果他们要热烈地追求他们的善的观念和欢享它的实现,一种自我价值感总是必需的。自尊在合理的生活计划中占有的比重,并不像一个人的计划是值得执行的那种意义所占的比重那么大。我们的自尊通常依赖别人的尊重。除非我们感到我们的努力得到他们的尊重,否则我们要坚持我们的目的是有价值的信念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见第67节)。因此,各方将接受那种要求他们相互尊重的自然义务,这一义务要求他们相互有礼貌,愿意解释他们行为的根据,特别是在拒绝别人的要求时(见第51节)。而且,我们可以推测:那些尊重自己的人更易于尊重别人,反之亦然。自轻自贱导致别人的轻蔑,像妒忌一样威胁着他们的利益。自尊是互惠的自我支持。
这样,一种正义观的恰当特征就是:它应当公开地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他们即以这种方式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两个正义原则正符合这一目的。因为当社会遵循这些原则时,每个人的利益都被包括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结构中,这种在人人努力的制度中的公开肯定支持着人们的自尊。平等自由的确立和差别原则的实行必定会产生这种效果。像我评论过的,两个正义原则等于是这样一种许诺:把自然能力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较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我并不认为各方是由这一观念的伦理性质推动的,但他们有理由接受这一原则。因为,通过使不平等的安排适合于互惠的目的,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的尊重。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就以合理的方式保证了他们的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