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密钥保管及使用安全明确到具体使用人,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岗操作时将密钥插入计算机,离岗时必须将密钥拔出;密钥丢失应立即电话通知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客户经理或网银维护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能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公司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票据是指企业尚未签发生效的各开户银行的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以及企业收到的各类有效的支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各类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资产财务部严禁签发不填收款单位和金额的支票,借用空白支票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由出纳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登记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并在空白支票上进行最高限额,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到资产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核销。企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